第五條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根據職務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 (二)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 (三)代表國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發展中國與駐在國之間的關系,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促進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正當權益; (六)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 (七)介紹中國情況和內外政策,增進駐在國和世界對中國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領事職責。 特命全權大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駐在國的代表。
|
第六條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 (五)具有勝任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語言能力; (六)具有常駐國外所要求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適應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四)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六)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的其他情形。
|
第八條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尊嚴; (二)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尊重駐在國的法律和風俗習慣; (三)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服從派出部門的調遣,遵守駐外外交機構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五)嚴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駐外工作期間辭職; (七)按照規定向駐外外交機構和派出部門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九條
駐外外交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與常駐國外工作、生活相適應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三)在駐外工作期間不被辭退; (四)派遣前和駐外工作期間參加培訓;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
第十條
駐外外交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在駐外工作期間享有相應的特權和豁免。 駐外外交人員不得濫用特權和豁免,未經批準不得放棄特權和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