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開展下列職業介紹服務: (一)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進行求職和招聘登記; 。ǘ榍舐氄吆陀萌藛挝惶峁┣舐殹⒄衅感畔; 。ㄈ榍舐氄吆陀萌藛挝惶峁﹦趧诱咦稍兒途蜆I指導; (四)安排求職者和用人單位見面洽談,促進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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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除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職業介紹服務外,還可以開展以下服務: 。ㄒ唬榍舐氄咛峁┞殬I能力、擇業方向的測試; 。ǘ橛萌藛挝缓颓舐氄咿k理檔案掛靠,代辦社會保險、用工手續、勞動合同鑒證等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 。ㄈ┙M織地區、省際勞動力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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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申請從事介紹國內人員到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下簡稱港、澳、臺)就業,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申請從事介紹國外和港、澳、臺人員入粵就業,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未經批準,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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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應當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交證明其身份和情況的合法證件和有關材料,未提交合法證件和有關材料的,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向其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得向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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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求職者提供招聘、求職信息必須真實、有效。 委托招聘、委托求職應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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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從事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所列職業介紹服務,不得收取服務費。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可按規定收取職業介紹服務費。 職業介紹機構的收費辦法和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經費核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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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職協議生效后三十日內,未能為用人單位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求職者,或未能為求職者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就業崗位的,必須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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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優先為殘疾人、退出現役的軍人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求職人員介紹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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