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機構必須履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職責。
|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 各級社保機構受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失業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
第二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以及收支的預算、決算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
第二十八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失業保險費收支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每半年向職工公布一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
第二十九條
職工可以向社保機構查詢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和失業保險金給付情況,如認為有錯誤的,有權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糾正。
|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職工有權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的6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失業保險法規、規章的行為。受理舉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