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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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引導、自愿參加、基本保障、責任分擔、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財政適當補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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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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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本市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含未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的城區村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具體分為: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人); (二)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年齡段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非從業居民); (三)60周歲及其以上的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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