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條
被投訴人、被舉報人享有申辯、陳述等權利,對調查核實和現場處理情況享有知情權。 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可以在被認定為涉嫌侵權或涉嫌其他專利違法行為后24小時內,向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提出異議,填寫涉嫌專利侵權、違法申訴登記表,明確不侵權或不違法抗辯理由,提交抗辯證據。
|
第一百三十四條
駐展執法人員應對異議進行審查,根據被投訴人、被舉報人的抗辯理由和證據進行對比分析,必要時可以召集投訴雙方當事人進行對質、辯論。 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駐展執法人員應書面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允許其繼續展出,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抗辯不成立的,維持現場處理的結論,并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
|
第一百三十五條
投訴人就同一專利權投訴多個被投訴人且均被認定涉嫌侵權的,其中一個被投訴人提出抗辯并成立,不能據此認定其他被投訴人抗辯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