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下述機構有職業病診斷權: 1.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州、盟)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由上述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本地區的職業病診斷: 2.國務院各工業交通部門(總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工業交通廳(局)、公司和各大型廠礦企業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機構,經所在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分別負責本部門在該地區的直屬企業和本企業的職業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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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衛生部在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職業病診斷標準分委員會的基礎上,設立國家職業病診斷組,其任務是: 1.對全國職業病診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受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組和各區域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職業性疑難病例的診斷。 中國預防醫學中心衛生研究所為該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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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級職業病診斷組,其任務是: 1.對本地區職業病診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受理本地區職業性疑難病例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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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組,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領導和從事勞動衛生、職業病、X線以及有關臨床學科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要注意吸收工業部門中那些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業人員參加。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有條件的醫療衛生單位為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并每年從衛生事業費中安排一定的活動經費。 職業病診斷組可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個專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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