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從核準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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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與補貼賬戶儲存額之和除以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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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個人可按當期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滿15年,財政按照本辦法實施當年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并按第七條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比照第十七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不補繳的,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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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養老金先在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從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中繼續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統籌資金不足的,由財政籌措資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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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含繳費人員和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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