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爭議仲裁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保證勞動爭議案件合法、公正、及時、準確地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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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注重調解,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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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市各級勞動仲裁委、仲裁員、書記員均應執行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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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仲裁委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和一次裁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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