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制度, 保障小城鎮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加快城市化進程, 根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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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小城鎮社會保險 (以下簡稱“鎮保”)是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基本制度,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基本社會保險和補充社會保險。 基本社會保險由政府強制征繳,實行社會統籌,保障基本生活;補充社會保險由政府指導鼓勵,建立個人帳戶,實行多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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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 原已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適時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已與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參加城保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招用原參加城保,并經協商一致繼續參加城保的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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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組織機構)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鎮保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市鎮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是具體承辦鎮保事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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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征繳規定) 鎮保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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