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6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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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應遵循以下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重點保障,重點解決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堅持參保自愿,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堅持屬地管理,以設區市、縣(市、區)為統籌地區,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堅持統籌協調,促進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共同發展;居民醫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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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居民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支出。建立居民門診帳戶,用于支付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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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建立居民醫保的同時,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用于解決參保居民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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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全市執行統一的居民醫保政策,實行分級管理。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實施的相關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濟開發區、東城區居民和市屬各類學校學生醫保經辦工作,做好對縣(市、區)居民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居民醫保經辦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在所屬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組織領導下,積極做好居民醫保的申報登記、資料審核、信息錄入、參保繳費、醫療保險卡發放工作;積極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變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政策宣傳等服務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監管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公安部門負責參保居民的戶籍認定,及時提供相關的基礎數據;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宣傳動員,協助做好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對醫療和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做好藥品的生產、流通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低保人員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認定,并協助做好其參保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身份認定,并協助做好其參保工作;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居民醫保政策,努力營造有利于城鎮居民參保的良好氛圍。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居民醫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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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對象(一)具有許昌市城鎮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二)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以下簡稱普通高校學生)。 (三)異地戶籍在本地就讀的中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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