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于當月十五日前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國家統計部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由財政部門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列入年度預算。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的工資部分應當繳納的工會經費,由單位按前款規定撥繳。 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撥繳的工會經費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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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未足額撥繳或逾期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工會應當及時組織催繳,并按欠繳金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企業破產,欠繳的工會經費在稅前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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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并根據工會工作及開展活動情況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及各類設施,工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隨意調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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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單獨建立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工會經費作為所在單位財產凍結、查封或用于清償債務。 工會興建、購置的房屋、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和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的財產屬工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各級工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資產管理人員,加強工會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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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和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分立,其經費和財產按職工人數比例分割;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和財產由本級工會在上一級工會的監督下進行清理,在扣除有關費用和清償債務后的結余部分,交上一級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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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各級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同級工會經費的預算、決算、財產管理情況和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定期審查、監督。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有權對下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的經費收支、經營情況及財產管理進行審查。 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對法人代表、財務分管領導建立年審和離任審計制度。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有關監督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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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各級工會可以依法興辦企業、事業。工會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由工會統一管理,按規定收取管理費,管理費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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