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支持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參與本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工會參與管理提供條件。 地方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就業、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涉及職工利益的領導決策機構和社會監督機構,應當吸收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相關制度,向工會通報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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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工會應當支持和協助所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單位應當尊重和保障工會和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 基層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對依法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工會有權督促落實;對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工會有權組織職工代表監督執行。實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及研究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問題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區域、行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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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選舉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 公司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應當有工會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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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當對勞動法律、法規在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不得拒絕。 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和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工會有權督促或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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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工會有權到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營業等場所,檢查勞動條件、安全生產和衛生設施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要求有關單位或部門予以處理,并向工會作出明確的答復意見。 工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工會提出的監督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工會。 工會有權參加安全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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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征求工會的意見。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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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工會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 工會應當督促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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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減人員,以及企業申請破產、兼并、轉制的,應當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應當將有關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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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對處理不當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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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法律、法規的,女職工委員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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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工會代表擔任、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總工會、產業工會和鄉鎮、街道工會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指導、幫助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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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設立職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等法律服務。 工會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用人單位代理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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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所在單位開展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幫助職工提高自身素質,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搞好職工文化活動設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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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群眾性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企業勞動競賽獎金從企業依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工資總額中支出,具體支付辦法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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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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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工會應當參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調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參與調解工作,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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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的生活,協助所在單位做好勞動保險和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辦好集體福利,開展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活動,做好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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