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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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是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后,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問題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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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因國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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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堅持生存和發展相結合,公平和效率相統一;統賬結合,多方籌集資金;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制度設計符合被征地農民特點并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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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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