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增強安全管理綜合能力。實行項目總包合同的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對參與合作的分包單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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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派出人員行為守則,規范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要求派出人員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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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對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機構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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