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的特區內的所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內聯企業和駐深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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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企業職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員、工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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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企業工資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下列各項: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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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所指的津貼,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支出; (二)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支出; (三)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射線作業、潛水和沉箱作業、高溫作業所享受的保健食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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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指的克扣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職工因本人過失造成事故,使企業或者他人財產遭受損失,或者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時,企業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 (二)職工違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企業對職工進行罰款的金額; (三)法院委托執行的撫養費、贍養費或者賠償費; (四)其它按規定應扣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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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工資基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貨幣資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是企業工資基金支付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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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工資照發是指企業按職工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數額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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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本人工資是指職工本人制度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正常出勤實得工資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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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市政府決定、由市勞動局公布的職工在履行了勞動義務之后,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最低限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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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對個人的罰款一概由個人支付;對企業的罰款不得在成本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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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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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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