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非城鎮戶口,有勞動能力;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就業年齡;女年滿16-49周歲,男年滿16-59周歲; (三)與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進城務工農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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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牧民工由用人單位繳費,農牧民工個人不繳費,農牧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上年度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照4.2%的費率繳納;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每人每年120元。農牧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單建帳戶,單獨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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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已經參保的醫療保險靈活就業從4月10日至6月30日交費,新參保的醫療保險各類人員從6月1日至6月15日來辦理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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