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將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
第四十六條
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