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規劃、環保、建設、水務、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衛生等領域承擔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申請設置崗位,聘請國(境)外專家。學校、醫院聘請國(境)外專家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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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不占用本單位編制,具體數量由市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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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境)外專家受聘期間需全職在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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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應根據業務需要,每年8月份向市人事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的設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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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申請設置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時需要提交設崗申請書。設崗申請書中應當包括擬設崗位、設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招聘辦法、招聘條件、薪酬預算、聘用方式和擬聘用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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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綜合分析設崗申請的必要性,按照向急需部門傾斜的原則,擬定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設置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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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的設置期限根據聘用單位的工作需求確定,一般不得超過2年。合同履行完畢需要繼續設置該崗位的,按崗位設置程序重新報批。同一單位同一時期設置的崗位數量不得超過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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