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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專利行政執法規程
第三章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一節 立案受理
第十二條 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必要的證據;
(四)屬于受案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五)請求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其他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前款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十三條 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書面的處理請求,并且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請求書可以當面提交,也可以郵寄提交。
請求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請求人是單位的,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清單,有證人的,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請求人提交請求書時,應當將下列證據、證明材料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一)證明請求人主體資格的;
(二)證明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
(三)證明被請求人侵權事實的;
(四)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對當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內制作材料接收單一式二份,注明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和收到的時間,由接收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本部門留存。
第十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請求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規程第十二條規定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請求材料之日起7日內立案,向請求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合議組組成人員告知書和舉證通知書;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請求材料存在缺陷但可以補正的,應當在收到請求材料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補正通知書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補正期限。經補正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7日內立案;請求人逾期不補正或者未按要求補正的,應當及時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受理通知書中要求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十八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向被請求人送達答辯通知書、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合議組組成人員告知書和舉證通知書。
第十九條 被請求人應當在收到答辯通知書和請求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答辯意見,闡明其對請求人的請求事項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答辯書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二十條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舉證期限一般為30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答辯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共同參加案件的處理:
(一)涉案專利權有2個或者2個以上專利權人的,全體共有專利權人為共同請求人,部分共有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有關實體權利的除外;
(二)被請求人為個體工商戶且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請求人;
(三)被請求人為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被請求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立案后發現依照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需要追加當事人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追加。
案件審理期間,請求人可以書面申請追加同一被控侵權標的的其他侵權行為人為共同被請求人。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案件處理;不符合規定的,駁回其追加申請。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追加當事人的,應當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完成,不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前完成,并書面告知其他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請求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處理請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受理。受理后被請求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當作出駁回請求的處理決定。
第二節 合議組
第二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審理專利侵權糾紛實行合議制,由部門負責人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具備專利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組成合議組,其中合議組組長1名,主審員1名,其余人員擔任參審員。
第二十五條 合議組成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組成員,應當報請部門負責人決定。合議組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案件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合議組的審理活動由合議組組長主持,主審員為案件主承辦人員,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決定,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第二十七條 合議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合議組討論、評議案件;
(二)主持口頭審理活動;
(三)審核主審員制作的法律文書;
(四)指導和安排文書送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和口頭審理準備等有關工作;
(五)監督案件審理期限;
(六)辦理有關案件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主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理方式、中止處理、口頭審理時間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安排或者提出辦理意見;
(二)制作受理通知書、答辯通知書、中止處理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三)負責文書送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和口頭審理準備等有關工作;
(四)制作處理決定書;
(五)負責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案卷歸檔;
(六)辦理有關案件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參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合議組組長的安排,辦理文書送達、口頭審理準備等輔助性工作;
(二)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審理活動;
(三)沒有書記員的,負責制作案件審理中的相關筆錄;
(四)辦理有關案件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合議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合議組成員名單后、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出,不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申請人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合議組組長的回避,由部門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合議組組長決定。
第三節 調 查
第三十一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過程中,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核實有關證據。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核實有關證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核實有關證據,應當在口頭審理前完成。案情復雜,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口頭審理時認為確需調取、核實新的證據,決定延期口頭審理的,可以補充調查,補充調查應當在下一次口頭審理前完成。
第三十三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專利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核實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案專利為方法發明專利的,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三十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型號、特征、數量。筆錄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三十六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協助調查,不得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阻礙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
第四節 審 理
第三十七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并且被受理的,可以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中止案件的審理。中止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將專利復審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所依據的證據和理由一并提交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被請求人請求中止審理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告知本案其他當事人,并聽取其他當事人關于中止審理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合議組應當在聽取有關當事人關于中止審理的意見后及時進行合議,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依法作出是否中止的決定,并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不中止案件的審理:
(一)被請求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所依據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或者證據明顯不充分的;
(二)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
(三)被控侵犯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明顯未落入該專利權保護范圍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恢復原案的審理,并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無效宣告決定書后制作結案通知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原則上應當進行口頭審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口頭審理:
(一)經調查核實、證據交換,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不需要口頭審理的;
(二)當事人在口頭審理前同意進行調解或者和解的。
第四十二條 合議組認為可以不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進行口頭審理的,關于案件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問題,應當由合議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口頭審理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公開審理。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四十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審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口頭審理,就地辦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3日前告知當事人審理的時間和地點。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案由、審理的時間和地點、合議組組成人員名單等。
第四十七條 舉行口頭審理前,合議組組長應當召開至少一次合議組會議,共同審閱請求書、答辯書、證據等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歸納當事人爭議焦點,擬定審理提綱,進行審理分工,為口頭審理做好準備。
第四十八條 公開口頭審理的案件,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以外,我國公民、外國人均可以旁聽。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接打電話;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理活動的行為。
違反審理庭紀律的旁聽人員,合議組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其退出審理庭。
第四十九條 口頭審理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到庭當事人,宣讀審理庭紀律,宣布案由、合議組成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五十條 口頭審理應當按照調查、辯論的順序進行。
調查即審查核實證據,以查明案情,認定事實。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順序出示證據,并逐一質證。
辯論即組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口頭審理調查的事實和證據陳述意見、互相辯論,以便合議組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處理決定。辯論終結時,合議組按照請求人、被請求人、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后,合議組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的,可以當場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合議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一條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請求人出示證據,說明有關證據證明的事實,由被請求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被請求人出示證據,說明有關證據證明的事實,由請求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說明有關證據證明的事實,由請求人、被請求人進行質證。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口頭審理時出示,并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聽取當事人對該證據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口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口頭審理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合議組認為應當回避或者不能當庭作出回避決定的;
(三)需要調取、核實新的證據,需要技術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延期口頭審理的,延期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收到口頭審理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合議組許可中途退庭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處理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舉行口頭審理,應當制作口頭審理筆錄,記載審理時間、地點、參與人和內容,并交當事人和其他口頭審理參與人當庭閱讀。當事人和其他口頭審理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不予補正的,應當將補正申請記錄在案。
口頭審理筆錄應當由合議組成員和口頭審理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口頭審理參與人拒絕簽章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五十五條 請求人對被請求人侵犯其2項以上專利權分別提出處理請求,同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立案受理的,可以合并口頭審理。
請求人對2個以上被請求人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糾紛分別提出處理請求,同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立案受理的,可以合并口頭審理。
合并口頭審理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合并審理的各個案件分別進行調查和辯論,并在口頭審理筆錄中注明案號,明確區分。
第五十六條 合議組應當在口頭審理結束后7日內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案件時,由主審員、參審員、合議組組長先后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以及處理決定等發表意見,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結論性意見。
合議組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各成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七條 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節 證 據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處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處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條 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糾紛,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或者制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產品。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因正當理由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延期舉證申請書,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又不申請延期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其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或者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該證據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證據的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核對無異的復制件、復制品。
對核對無異的復制件、復制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標記。
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原物或者其線索,且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證據材料,應當逐一分類編號,附具證據材料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證據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證據材料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 合議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審查判斷。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六條 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七條 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第六十八條 合議組應當在處理決定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可以不予闡述。
第六節 侵權判定
第六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前款所稱的“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的技術特征,是指與該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第七十條 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確定的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為依據;專利權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部分無效的,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專利無效宣告決定為依據。
第七十一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明確其主張的權利要求。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權利要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運用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第七十二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支持。
第七十三條 判定被控侵權技術是否落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控侵權技術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技術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或者與權利要求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七十四條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被請求人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定被控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七十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七十六條 判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控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七十七條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第七十八條 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對于前兩款規定的情形,被控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
第七十九條 對于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對于將上述原始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后續產品的行為,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八十條 被請求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屬于現有技術。
被控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被控侵權設計屬于現有設計。
第八十一條 被請求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控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判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
(一)涉案專利權處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狀態;
(二)被請求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涉案專利;
(三)被請求人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不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四)被請求人的行為不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五)請求人提出處理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第七節 結 案
第八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準許,并指定合理的和解期限。當事人逾期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審理。
當事人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前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應當及時將調解、和解協議提交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調解、和解協議之日起7日內制作結案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將調解、和解協議存入案卷。
第八十四條 請求人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請撤回請求的,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準許,在7日內制作結案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八十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涉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之外,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
處理決定書一般由主審員擬制,在合議組作出評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完成。
第八十六條 對擬制的處理決定書,合議組成員應當共同審核、修改,確認無誤后簽名,交部門負責人審批。
部門負責人審核處理決定書時,對評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建議合議組重新評議。
第八十七條 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對證據、事實的認定以及認定的理由和依據;
(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由合議組全體成員署名,并加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第八十八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之日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作出之日。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處理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處理決定。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對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十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6個月。
第九十一條 前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發送處理決定書或者結案通知書之日止的期間,但以下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公告、鑒定期間;
(二)中止處理至恢復處理的期間;
(三)處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
(四)因當事人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技術鑒定或者重新勘驗,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延期口頭審理30日之內的期間;
(五)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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