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云南省勞動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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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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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關系,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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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管理權限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建設等部門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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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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