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凡符合條件并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由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勞動保障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學校、托幼機構、福利院等機構共同完成。 (一)城鎮居民由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以家庭為單元組織參保;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學校、托幼機構、福利院等18周歲以下人員,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福利院組織參保和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二)凡家庭或個人以“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申請參保的,應先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對其身份進行審查核實,并在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再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三)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學校、托幼機構、福利院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和傳輸的參保人員基礎信息進行審核,對應參保人員予以參保登記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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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暫行辦法》中的18周歲和60周歲的年齡界定,一律以當年公歷1月1日的周歲年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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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填寫《宜賓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申請登記表》; (二)戶口簿原件(現場審查用,下同)和2份復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和2份復印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四) 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張; (五)低保對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和1份復印件 (六)重度殘疾(一、二級殘疾)人員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1份復印件; (七)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含60歲)的老年人需提供經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核定的證明材料和公示材料; (八)“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法定瞻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確認材料; (九)長期居住異地(1年以上)的居民應到參保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申報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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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登記后家庭人員發生變動(包括戶口遷移人員、死亡、出境定居等)時,參保家庭或個人應在戶籍變動之日起30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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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方式:十八周歲以下非在校(入托)人員、十八周歲以上人員只能在戶藉所在地的縣(區)參保;十八周歲以下的在校學生及入托幼兒,按學校或托幼機構隸屬關系整體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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