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公安、交通、安監、衛生等部門迅速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道路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以及急救醫療機構等,應當共同制定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必要的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急救醫療中心(站)等單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傷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應當及時派出急救車輛和人員,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對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傷員,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不足無法正常實施救護的,應當派出醫護人員護送到有救護條件的醫院搶救。救治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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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發現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過往車輛駕乘人員、行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主動協助當事人實施救援,并及時報告急救醫療單位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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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隨車人、單位負責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知情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調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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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清除障礙。當事人無法及時清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清障單位予以清除,清障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清障。清障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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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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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接受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檢測的,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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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 (一)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二)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 (三)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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