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本市設立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研究和決定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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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本市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二)編制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 (三)擬訂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 (六)領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七)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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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具體承辦養老保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三)接受單位和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情況的查詢; (四)辦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托或者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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