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覆蓋各類城鎮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7]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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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以下簡稱少年兒童);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城鎮非從業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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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原則: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資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不建個人賬戶;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整體推進。按照自愿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參保繳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鼓勵參保居民首診在社區,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通過優惠政策,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 (四)發揮中醫藥服務在醫療保險中的作用,鼓勵參保居民充分利用中醫藥服務,以利于降低醫療費用支出;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六)醫療保險、醫療衛生、醫藥流通三項制度改革協同推進、配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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