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審黼格者,給予保留定點資格;否則,取消其定點資格。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并完善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和醫療檔案,加強跟蹤服務管理,并做好統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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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嚴禁濫開藥、開大處方、濫用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嚴禁放寬出入院標準,分解住院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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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就診、購藥時須持《醫療保險證》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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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一般應憑急診證明、病志、處方在3日內轉至定點醫院治療;因病情仍需在原醫院治療的,需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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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對門診、住院患者所使用的處方、病志要單獨管理;藥量使用要從嚴控制;門診處方用藥限3日常用量,患者出院時,確需備用治療藥物的,應不超過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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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需做《診療項目范圍》中規定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時,應由住院主治醫師提出申請,經主任或副主任醫師同意并簽字后方可進行(急診可先行檢查,后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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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凡不屬《藥品目錄》范圍的蛋白類制品、血液制品(特殊適應癥、急救、搶救除外)均屬自費藥,處方需加蓋“自費”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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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須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中規定的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時或使用非醫療保險用藥報銷范圍的藥品時,應先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否則,所發生的費用,患者有權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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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轉往外地住院治療的,須經醫療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當地最高等級醫療機構提出轉院申請,并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不予支付醫療保險基金。 統籌區域內轉診住院治療,要嚴格遵守轉診制度。凡從低等級醫院轉往高等級醫院收取起付標準差額,高等級轉往專科醫院,按重新住院處理(傳染性疾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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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進行檢查和審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及帳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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