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設區(qū)的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按照規(guī)定完成新兵交接、運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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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交接新兵可以采取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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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部隊派人接兵的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的,設區(qū)的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擬制新兵運輸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后執(zhí)行。運輸部門應當根據(jù)新兵運輸方案,保證新兵安全、準時到達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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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由部隊派人接兵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新兵運輸前一天,在其所在地與接兵部隊辦理完新兵及其檔案材料的交接手續(xù),并協(xié)助接兵部隊做好新兵管理工作。 接兵部隊未經(jīng)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不得更改新兵運輸方案,不得自行聯(lián)系車、船運送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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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經(jīng)部隊檢疫和政治復審,體格條件或者政治條件不合格,不宜服現(xiàn)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復查,符合退兵條件的,通知原征集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領回,并注銷入伍手續(xù),民政部門應當收回優(yōu)待安置證,公安部門應當予以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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