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地方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繳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 。ǘ﹤人繳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 。ㄈ┑胤截斦块T撥款; (四)地方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ㄎ澹┑胤金B老保險基金收益; 。┢渌麃碓。
|
第六條
地方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規定的標準逐月繳納,以后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擴大繳費范圍。 地方養老保險費委托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
第七條
地方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同步。 地方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為3%,以后將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
第八條
單位在申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同時申報地方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基數經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全年不變。
|
第九條
地方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稅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十條
參保人中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中斷地方養老保險關系,其地方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繼續保留并計息,與重新參加地方養老保險后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
|
第十一條
欠費單位在清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清償欠繳的地方養老保險費。 單位在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申請緩繳地方養老保險費,并按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相關規定執行。
|
第十二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地方養老保險費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并(兼并)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地方養老保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