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采用申請審定或招投標的方式,具體項目采用的方式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基礎上由省知識產權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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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均可按規定申報或投標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項目的負責人和課題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較強的理論知識、實踐經驗及相關課題研究的工作積累,必須在研究的全過程中擔負實質性的研究與協調組織工作; (二)課題組人員應有較強的基礎理論知識,熟悉軟科學研究的一般方法,具有開展相應軟科學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三)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人員研究的項目,原則上每年度不得超過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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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項目立項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必要性、創新性、科學性、前瞻性、可行性、課題負責人學術水平、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項目承擔單位研究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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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本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每年向有關單位征集軟科學選題方向及內容,確定年度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選題方向和重點,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或招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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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立項: (一)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或招標通知,按要求填寫《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申請書經本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出具意見后,作為申報或投標文件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二)省知識產權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對申報或投標的項目進行評審。 (三)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審定立項或中標項目,并下發立項或中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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