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城鄉殘疾人家庭基本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線的,應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其他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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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無法定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殘疾人實行“五保”,經本人申請,民政部門批準,進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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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乘坐長途客運汽車和火車優先購票、檢票,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在監護人陪同下的一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本人憑城市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乘車證》,免費搭乘市區內公共客運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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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立殘疾人專用免費泊車位;殘疾人在自行車存放處免費停放殘疾人專用車。收費公共廁所對殘疾人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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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安置殘疾人拆遷戶時,應在拆遷公告規定的安置房源中,在安置地段、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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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因生活貧困或缺乏勞動能力,而納稅有困難的農村殘疾人,給予減征或免征農業稅的照顧。貧困或重度殘疾人免繳一切社會性集資、募捐和公益性收費及其他社會性勞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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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報社減半收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遺失公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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