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呼倫貝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工傷保險的總體規劃,制定工傷保險的改革方案,根據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工傷保險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和管理、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四)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支出用款計劃和結余的安排、工傷保險基金的年終決算報告、儲備金的使用進行審核; (六)管理、指導旗市區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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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各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職能、職責: (一)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二)管理、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按照呼倫貝爾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工傷事故的初步認定工作,相關材料報送,送達有關文書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動員工作; (五)負責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工作; (六)督、檢查由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工傷保險費、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執行情況; (七)承擔呼倫貝爾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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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傷保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主管部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工作規劃、計劃、工作方案、政策方案,并具體實施; (二)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計劃的編制和基金的統一支付使用與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儲備金,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審核結算等服務工作; (三)負責全市工傷保險調查、研究、統計、分析、決策建議和咨詢服務工作; (四)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與醫療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監督服務質量; (六)協助呼倫貝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核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七)指導旗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八)承擔呼倫貝爾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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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各旗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有關工傷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主管部門制定工作計劃、方案并具體實施; (二)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三)負責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負責建立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檔案,按規定向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傳送信息; (四)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記賬、對帳工作,向當地地稅部門反饋收繳信息,配合地稅部門對欠費單位進行催繳; (五)負責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咨詢服務工作; (六)負責將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撥付的工傷保險費及時撥付到參保單位,并監督參保單位按規定支付給享受待遇的人員; (七)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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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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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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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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