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下列人員可以以單位、家庭或個人的方式按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凡戶籍在本州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二)大中專院校、職業高中、技校、中小學學生和未入學的其他少年兒童; (三)從外地遷入本州,并持有有效居住證,長期居住在城鎮的非從業人員; (四)被征地農村居民中完全失地的非從業人員。 |
第六條 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按規定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在一個年度內,當年繳費,當年享受待遇。 |
第八條 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或者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
第九條 特殊群體家庭或個人辦理參保手續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確認參保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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