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申報A級誠信企業的繳費企業應根據管轄權限向盟市或(旗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負責提供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誠信等級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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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繳費企業的申請后,對其申報資料進行核查和評估,形成A級誠信企業初審意見,在征求相關處室的意見后,對評審得分在100分的繳費企業,作出是否授予A級誠信企業的決定。 審核中如發現繳費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一律取消其當年評審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參加A級誠信企業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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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誠信等級評審中,可征詢工商、稅務、海關、銀行、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意見,參考上述部門提供的繳費企業相關的誠信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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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繳費企業誠信等級確定后,由盟市(旗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跟蹤管理。根據A級誠信企業在履行養老保險義務和相關社會誠信方面的情況,對有異議的繳費企業進行復審,經核實后,確有不符合A級誠信企業條件的繳費企業,取消A級誠信等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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