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市政府面向社會發放用于辦理個人社會事務,享受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電子身份憑證。
|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員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
第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保障卡信息系統的規劃、建沒和管理,監督和協調社會保障卡的應用,組織實施本辦法。
|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以及服務網點的管理等工作,并就卡的應用提供業務指導。
|
第七條
各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受理和發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