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準。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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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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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用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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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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