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對于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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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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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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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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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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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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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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