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街道辦事處(鎮)城鎮居民醫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管委會)、經辦機構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組織考核。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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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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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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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虛開發票、出具假證明,以及違規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項目、價格,留滯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病種患者、延誤病情的,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或者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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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偽造、涂改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票證,或者將基本醫療保險證件轉借他人騙取補償的,應當依法將補償費用追回,并取消該參保者當年補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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