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市醫保中心建立基金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內部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控及基金支出情況的分析,及時跟蹤資金運行情況,把握資金使用動態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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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金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對市醫保中心業務科室稽核工作,按規定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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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基金收支和管理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審計部門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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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醫保中心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廉政、勤政教育,嚴格遵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紀律。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一、對服務對象態度粗暴、冷淡或發生推諉、扯皮、爭吵行為的; 二、違反市醫保中心辦事流程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以權謀私吃、拿、卡、要、報的; 六、擅自參加服務對象組織的外出考察、參觀活動的; 七、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八、利用職務便利動用本單位、本部門的人、財、物、場地、設備等條件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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