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過程中的行為,保證知識產權質押評估質量,維護知識產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風險,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和《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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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技術規范中專門術語的基本含義如下: 融資服務機構,是指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等。 知識產權,是指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知識產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依法所有的知識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知識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知識產權為質物。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實施辦法》,對知識產權在評估基準日以質押融資為目的或質物變現處置為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評估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壓制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可質押凈值,是指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等于假定未設定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減去注冊資產評估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 清算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處于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本規范中也稱為快速可變現價值。 知識產權組合,是指由若干單項知識產權組成的,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對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知識產權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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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由融資服務機構或其他委托方要求對知識產權質押的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本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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