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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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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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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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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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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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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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 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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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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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的所屬煤礦(井工礦或井、露天礦)除應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符合實際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井工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2.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有各煤層的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4.礦井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6.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統,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有探放水設備; 7.礦井由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嚴禁由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且其容量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8.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立井升降人員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機械升降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專用人車裝設防跑車裝置,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9.有通達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的通信系統; 10.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11.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12.礦井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七)露天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設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2.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 3.實行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有關規定,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4.電氣設備有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6.有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資料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7.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符合有關規定,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有防滅火系統; 9.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排土工程平面圖,運輸系統圖,輸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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