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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慢速車道行駛;大客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只準在輔路行駛; 
  (三)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應當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條 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不得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三)不得一次連續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規定的時間內只準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共汽車、電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順序行駛。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電車不得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準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上下站、出租汽車停靠站為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地點,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在設置出租汽車上下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應當立即駛離。 
  在設置出租汽車停靠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或者順序排隊等候。
第三十八條 遇有重大國事、外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里。 
  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里。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且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快速接續行駛,不得妨礙后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可以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的,應當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得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牽引與被牽引的機動車、道路作業車輛、警車護衛的車隊以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八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應當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夜間使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物; 
  (三)道路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內行駛; 
  (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上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其他輪式機械。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二)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霧燈。
第五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駛入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攬客。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車號牌; 
  (二)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的,應當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
第三節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放行信號時,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二)左轉彎時,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三)不得在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 
  (四)未被交通信號放行的非機動車不得進入路口。 
第五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畜力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6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六)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騎行; 
  (八)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九)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十)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騎行。
第五十六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證; 
  (二)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但不得從事營運。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米的范圍內行走;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五)遇有交通信號放行機動車時,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進入路口; 
  (六)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七)乘坐機動車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八)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 
  (十)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只準在后座正向騎坐; 
  (十一)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輕便摩托車;不得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四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需要上高速公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事先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等,并保證齊全有效。
第五十九條 高速公路救援車、清障車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六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內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牌,夜間設置紅色示警燈(筒); 
  (二)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第六十一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或者發布公告。
第六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齊全有效,及時清理發生故障的車輛和其他障礙,勸阻禁限車輛、行人從收費站或者服務區進入高速公路。 
第六十三條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查工作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進行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的規定實行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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