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抗辯事由的內容】 被告提出的抗辯事由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1)原告主張權利的客體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 (2)原告主張權利的客體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 (3)原告主張的權利超過法定保護期; (4)原告或者被告主體不適格; (5)被訴侵權行為不屬于原告主張的權利控制范圍; (6)被訴侵權作品創作有合法來源; (7)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具有合法授權; (8)被訴侵權行為屬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的情形; (9)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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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抗辯事由的審查原則】 對于第7.1條規定的抗辯事由第(1)項至第(5)項,無論被告是否提出,均應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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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有限表達】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由于表達方式極為有限而與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表達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可以認定有限表達抗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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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必要場景】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表達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系因表達某一主題必須描述某場景或者使用某場景的設計造成的,可以認定必要場景抗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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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時事新聞】 原告能夠舉證證明其在單純事實消息的基礎上進行了創作并形成了作品,被告主張原告作品屬于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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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公有領域】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來源于公有領域的,可以認定公有領域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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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在先其他作品】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來源于在先的其他作品,可以認定在先其他作品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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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獨立創作】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雖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但屬于對同一題材獨自創作的巧合,可以認定獨立創作抗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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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合法授權】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其使用作品已經獲得合法授權的,可以認定合法授權抗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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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個人使用】 被告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屬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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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適當引用】 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經發表; (2)引用目的是否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 (3)被引用的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適當; (4)引用行為是否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損害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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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課堂教學和科研使用】 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教育培訓中翻譯或者復制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被告主張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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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報刊轉載、摘編】 被訴行為不屬于報刊之間的轉載、摘編的,或者雖屬于報刊之間的轉載、摘編但未能注明被轉載、被摘編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出處,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被告主張法定許可抗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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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制作錄音制品】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行為屬于將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用于制作錄音制品,且支付了報酬,被告主張法定許可抗辯的,予以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著作權人已聲明不得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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