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非從業城鎮居民,包括女50周歲、男60周歲以上過去無穩定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出生40天以后的嬰幼兒、少年兒童、城鎮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城鎮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及其他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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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外來投資、務工人員在本市城鎮中小學(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上學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子女,沒有在原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可按本辦法參加居民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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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鎮居民,可以繼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可以按本辦法參加居民醫保。 參加居民醫保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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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按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不計參保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居民醫保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時間,互不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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