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試點城市發展共有產權性質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4〕17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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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銷售價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規劃、建設、銷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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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立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具體負責共有產權住房的政策制定、規劃計劃編制和指導監督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稅局、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建設、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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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應確定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代表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具體管理服務工作(以下簡稱“代持機構”)。代持機構決策、運營、資金等的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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