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有法律、法規授權。 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收費,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搭車收費或者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行政機關不得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者環節轉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有償服務。
|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不得將依法應當由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交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初步審查。 行政機關不得將依法應當由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或者定期檢驗,交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
|
第三十六條
中介機構提供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無合法依據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必經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可以將有關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行政許可前置條件調整為后置條件。
|
第三十七條
需要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依法由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委托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依法由行政機關委托的,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
|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有規定期限的,依照其規定; (二)行政機關組織的有關活動或者其主管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有關服務無規定期限的,由該行政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開; (三)與行政機關無隸屬關系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有關服務無規定期限的,由該中介機構確定期限并向社會公開。
|
第三十九條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認真測算、嚴格核定服務的成本費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由中介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中介機構之間不得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費由委托人支付。
|
第四十條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范規定和職業道德,按照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具的中介服務報告等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及時、如實告知委托人應當知悉的信息; (三)保守執業中知悉的秘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在其服務場所和有關網站公示相關資料和信息; (六)完成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中介服務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