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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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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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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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企業工資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勞動秩序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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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選擇確定本轄區內企業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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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格、企業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企業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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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貿、工商、稅務、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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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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