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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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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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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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組織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人民政府婦女發展規劃,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三)研究本行政區域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四)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失職行為,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及時處理; (六)其他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工作。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化、衛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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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一)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婦女的意見和要求,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建議; (二)協助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查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受理婦女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服務; (四)參與制定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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