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在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由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等區域工會或者縣級以下行業工會,組織企業職工,通過召開區域或者行業職工代表大會,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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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本區域、行業內有關經濟發展、勞動用工、企業管理、社會保障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區域、行業集體合同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三)監督區域、行業內有關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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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區域、行業內企業的職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薦并直接選舉產生。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企業經營者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十。 區域、行業工會負責人以及企業工會和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人應當作為代表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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