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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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訂、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及參保檔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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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按時籌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按時提供常住戶籍人口信息及死亡人員登記信息等工作;人武、民政、殘聯部門分別負責復退軍人身份和軍齡審核確定、按時提供低保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及殯儀館死亡火化人員電子文檔等工作;組織、宣傳、農業、發改、人事、監察、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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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加強社保經辦機構建設。現有社保經辦機構在增加必要人員力量、給予必要經費保障的基礎上,承擔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業務。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配足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完善村(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配備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同級財政應當每年給予村(社區)勞動保障協理員定額補助和考核獎勵。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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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金保工程”建設,建立健全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規范經辦操作流程,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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