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特殊工種退休的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凡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均可按特殊工種退休辦法申辦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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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企業申報特殊工種從業人員退休,除按渝府發〔2004〕95號文件規定應提交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測結論書》。《檢測結論書》尚未作出的,需提供參保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已申請檢測、尚未作出檢測結論的證明材料; (二)《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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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進入關閉、破產、撤銷程序的企業,不再進行特殊工種檢測,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仍按原特殊工種退休辦法申請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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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按本辦法規定新執行特殊工種退休政策的企業特殊工種,曾經在該工種從業而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退休(職)的人員,不再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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