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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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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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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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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